《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近日,湖北省政府公布《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具体措施,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眼解决制约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短板,从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创新发展、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具体制度设计。
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在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做强做优;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防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彰显湖北特色,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方面,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行多种融资担保方式,扩大民营经济组织贷款担保物范围。
此外,在促进专精特新发展方面,规定政府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在提供水电气暖支持方面,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改转供为直供,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成本。在发挥协会商会作用方面,规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搭建民营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开拓市场、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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