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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3 信息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字号:【

  渝经信规范〔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统称市经济信息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统筹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中小微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确定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定等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验收,实施中小微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资金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项目申报、审核、监督、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配合做好辖区项目申报工作,根据项目计划文件,拨付中小微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中小微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账核算,组织推进项目建设,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推动优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

  (二)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合作交流,维护合法权益,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优化融资环境,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以及落实有关政策等。

  每年重点支持方向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年度预算情况,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九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通过公开申报、单项安排、政府采购等形式遴选项目,采用事前补助、事后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在各项目申报通知等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年度中小微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中小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市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议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市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调剂的,严格按照市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按程序确定项目,在批复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中小微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中小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微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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